丈夫以共有房屋抵押借款,妻子是否承担责任?

2010-02-26

        叶某于2008年10月向其友刘某借款14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款,同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做抵押,但是没有去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1月,叶某和赵某因感情不合而离婚,财产分割后,该房屋归赵某所有。该笔借款到期后,叶某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刘某遂向赵某要求卖房抵债,与叶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赵某认为自己对借款和抵押一事不知情,而且二人已经离婚,房屋归自己所有,因此刘某只能要求叶某还款。赵某的这一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房屋抵押和夫妻共同债务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叶某抵押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叶某在抵押房屋时,其与赵某的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且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重要的处分时,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为房屋设定抵押权,属于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因此在进行抵押时应当经夫妻双方同意。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87的规定,抵押不动产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叶某并未取得其妻赵某的同意,赵某对该抵押权的设定一无所知,而且双方也没有去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抵押权登记,所以刘某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第二、该借款是否属于叶某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一方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叶某借款时,其与赵某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该笔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赵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叶某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她曾和叶某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则该笔借款属于叶某个人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对此才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
        1、对不动产设定抵押,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应当经夫妻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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